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省份之一,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垃圾分类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。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,推动垃圾分类减量工作,江苏省于2023年修订了《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,对垃圾收费标准和政策进行了调整。
收费标准
新的《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规定,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,按照“污染者付费”的原则,对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。具体收费标准如下:
- 按户计价定额收取: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(含暂住户),按照每户每月4元标准征收;
- 按产权人或使用人计价定额收取:对非居民住户,按照每户每月6元标准征收;
- 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价定额收取:对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(包括省、部属单位、外地驻宿单位、各类企业,不含建筑施工单位)、社会团体等单位,按社保参保在职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向单位征收;
- 按寄宿学生数计价定额收取:对寄宿制学校,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;
- 按建筑施工单位现场实际人数计价定额收取:对建筑施工单位,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;
- 按行业面积计价计量收取:对市场、商场、宾馆、餐饮娱乐等行业,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.3至1.5元标准计征;
- 按车辆数计价定额收取:对客车类小型车4元/月、中型车8元/月、大型车10元/月,货车类每吨2元/月标准计征;
- 按产权人或使用人计价计量收取:对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,按以下标准征收:100吨以下船只,每船每天收取5元;100吨以上船只,每船每天收取10元。
奖惩措施
新的《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还对做好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,对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戒。具体措施如下:
- 奖励措施:对按规定分类、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生活垃圾的,可减收30%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;对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、示范引领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扬奖励。
- 惩戒措施: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,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每户每月10元至50元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每户每月50元至200元的罚款。
江苏省新的垃圾收费标准和政策体现了“谁污染谁付费”的原则,有利于引导广大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自觉做好垃圾分类,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,提高垃圾处理处置水平,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